法律依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企業經濟效益情況以及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疾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辦法;
(五)扣除工資;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