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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定

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返還,壹式兩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壹、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檢索流程:

1.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依法返還,被扣押人可以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

2.在場的見證人和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清單壹式三份。標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和來源,由調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

3.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4.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公告認領。通知或公告原主後六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視為無人認領財產,登記後上繳國庫。

二、扣押物品的規定:

1.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2.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

3.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

4.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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