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達公告的公告期為60日。60日屆滿後,視為送達。但是,涉外民事訴訟中公告的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二、公告送達法院傳票開庭時間的計算方法
1,周期按小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算在期間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從次日起計算期間,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立法設計的原因是為了統壹計算尺度,保證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效力,從而穩定民事訴訟關系。實踐中,期間的起點從次日起算,既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便於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和把握,從而提高訴訟效率,增加法律效力;
3.收件人需要註意公告的時限。由於公告送達壹般屬於自下而上的送達方式,收件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生效。因此,被送達人需要註意及時與法院聯系,並留下多個可以聯系的聯系方式,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