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變更公司註冊地址。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修訂)》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
2、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註冊號,開出遷移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4、除了工商變更,銀行、社保也要進行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ICP證等資質證書,證書上有列明註冊地址的,也需要相應進行地址變更。
5、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擴展資料:
納稅人改變住所或者經營地點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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