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混淆、誤認的,屬於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
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都可被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字號或簡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的,企業可以《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但前提應當是惡意註冊或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企業具有壹定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