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公司字號,不壹定構成侵權。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智民終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00189,在這種情況下,構成侵犯商標權,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般會突出自己公司名稱的簡化字,不要用和註冊商標壹樣的字體和logo。否則將被視為侵權。
其次,要看註冊商標是否為公眾所熟知。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跳進黃河也洗不了。
商標所有人也可以不公平競爭為由提起訴訟。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這壹段的前提也是足以引起公眾誤解,還要考慮檢察官的人緣。至於不正當競爭的界定,需要證明之前企業品牌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知識產權案件很復雜,壹般來說參考性不強,尤其是之前和商標所有人有過業務往來的,很可能被認為是惡意的。
成立公司時,公司創始人選擇與商標相同的名稱,會被認定侵權。企業不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需要對公司進行更名。所以在選擇格式名的時候,需要謹慎,不能馬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