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不得存在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壹)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3)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存在重大依賴;(4)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五)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