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那麽,是否所有註冊商標在10年後都將失效,商標專用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註冊人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未申請延長期限的,其註冊商標將被註銷。”"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
從這部法律我們可以看出,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如果他在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此期限內申請續期,他還可以享受6個月的延期。每次續期的有效期為10年。商標所有人只要認為有必要,可以無數次申請續展,所以可以長期使用註冊商標,長期保護已經建立的商標信譽,尤其是那些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