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2.企業註銷、解散時,應以清算組織的名義對企業的商標進行處理。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與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必須保持壹致,在此情況下,清算組織在向商標局說明情況的前提下對企業的商標進行處置。在壹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3.個體工商戶的商標,在該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自然繼承該商標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應的手續。在壹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該商標,該商標進入公有領域。
4.企業註銷前,未對商標進行處置的,又無法定承繼人的,視為放棄該商標,在企業註銷後,該商標回復原狀,進入公有領域。企業不能再將該商標進行轉讓,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轉讓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