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轉讓。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47條。被撤銷企業的商標仍可以轉讓。在該企業被撤銷壹年之內,接受該企業財產的企事業單位主體或個人應當及時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成為新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依法被撤銷是企業終止的事由之壹。企業被撤銷後,原企業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並不自然移轉。依法承受其商標專用權的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自企業被撤銷之日起1年期滿,其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