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註冊費專用收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註冊收費專用收據的管理,規範專用收據的印制、申領、發放、使用、保管和銷售,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商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規定》和《關於統壹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註冊收費專用收據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用收據,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向商標申請人出具的商標費用收款憑證。專用收據是商標註冊費用的合法憑證和記賬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壹印制,商標局統壹領購、保管、發放和歸檔。存根聯保存期限屆滿後,經財政部批準,由商標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