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屬名號外,壹般不用標點符號。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壹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壹般不用標點符號。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條:公文壹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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