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壹個大前提:作為奧運衍生品,可愛的冬奧吉祥物“冰墩墩”蘊含著巨大商業價值,當然,同時也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如果是有商家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玩具、玩偶,將其用於T恤等周邊產品,當然是違反《著作權法》,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同時應當被著作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不是商家,而是老百姓為了欣賞、學習的目的制作冰墩墩小禮物,也沒有謀利,那麽性質就不壹樣了!我們知道,如果私自制作與冰墩墩有關的周邊產品,情節嚴重,涉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涉嫌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要接受刑事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如果只是像網友說的那樣,就做十幾個禮物送朋友,當然不會達到本法條規定的情節惡劣的程度,所以本條犯罪是不觸犯的,可以忽略了!再看另壹個罪名!如果明知是假冒的冰墩墩售賣的,達到犯罪金額,涉嫌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也要接受刑事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金額達到多少才會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呢?來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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