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中定義為:“表示商品原產於壹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的壹個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我國2001修訂的《商標法》也增加了關於地理標誌的規定。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知識產權都是地域性的,只在壹定範圍內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更具有地域性,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受國家限制保護,還受其所有者限制,只有商品來源的生產者才能使用。
地理標誌作為壹種標記,是與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使消費者能夠區分來自某壹地區的商品和來自其他地區的同類商品,從表面進行比較和選擇,從而找到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最佳匹配點,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和自然物種;人為因素是指原產國特有的產品生產技術、工藝和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