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築。指產權屬於企業的所有房屋和建築物;
2.壹般辦公設備。指企業常用的辦公和業務設備;
3.特殊設備。指屬於本企業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所有設備;
4.文物和展品。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機構的各種文物和展品;
5.書籍。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用書;
6.運輸設備。指物流部門使用的各種運輸工具;
7.機械設備。主要是企業後勤部門自行維修使用的機床、動力機、工具和備用發電機,以及醫院的儀表、檢測儀器和醫療設備;
8.其他固定資產。指不包括在上述類別中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劃分以上類別,也可適當劃分以上類別增加種類。
法律依據
公共機構會計準則
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1)長期投資是指機構依法取得並持有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類股權和債權投資。
(2)在建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已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設備安裝工程。
(三)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65,438+0年(不含65,438+0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量同類材料,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4)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