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註冊商標的標註法律是有規定的,1999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四則》)第二十六條:“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註)或?。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2002年修訂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註冊標記包括註和?。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據修訂的《實施細則》,註冊商標的標註方式只有三種方式,就是在註冊商標後面加註:A、“註冊商標”四個中文字,B、“註”字,註字外面加壹個圓圈,C、“R”,R外面加壹個圓圈。除此其他任何標註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