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商標糾紛?
商標爭議是指註冊商標的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發生的商標權糾紛。
商標糾紛的實質是,爭議方認為後註冊的商標與先註冊的商標的權益相沖突,即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與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已引起市場上消費者的誤解,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的使用範圍或撤銷該商標註冊。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商標標準註冊日期早於爭議人商標標準註冊日期;兩個爭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須是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兩個爭議註冊商標所核準的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必須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審查程序
商標爭議的客體必須是註冊不滿五年的商標(惡意註冊除外)。但是,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也可以申請爭議裁決。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壹式兩份,並提出爭議的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爭議方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並在期限內答復。辯護是書面形式的。必要時,可要求爭議雙方進行公開辯護。
三。爭議的裁決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理由和事實,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的,撤銷爭議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的,維持爭議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最終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商標被撤銷的,爭議方應當限期交回商標註冊證,商標局辦理手續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