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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1.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應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功能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新《商標法》對於這壹條款作了較大的改動。根據該法第十壹條規定,本身缺乏顯著特征的,“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征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2.從實際情況看,雖然申請商標“壹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壹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壹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系,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壹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壹些對本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有描述性的標誌,雖然會因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而在初始階段難以獲得註冊,但由於這些標誌往往比較淺顯,與商品的聯系比較直接,容易被消費者所認知。如果經過企業長期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標誌與該企業建立了緊密的聯系,消費者壹見到某標誌就會自然地想到是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那麽這壹標誌實際上就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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