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指壹定的民事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某個特定商標的資格或能力,商標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效性的特點,其基本表現形態可以劃分為三大類:未註冊商標權、註冊商標權和馳名商標權。其中,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具有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信譽好、影響面廣、權利高度確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等特點。我國唯壹壹部專門管理馳名商標的規章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8月14日頒布、1998年12月3日修改的《馳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定》。依據該規定,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其認定與管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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