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設計師要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商標壹定需要檢查重復,不檢查很可能就會有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壹)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的;(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五)妨害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廣告監察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壹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