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發的《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範、標準,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應當是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當正確、規範,並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報紙和有關規定;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廣告中出現的註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應當與原形壹致,不得引起誤導;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體字,應當易於辨認,不得引起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