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3、組織對市場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接受省局委托查處行業壟斷、侵害消費者權益、商標侵權等商標違法行為、合同欺詐等合同違法行為和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和經濟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商標印刷、廣告業務審批、發布和經營活動,動產抵押物登記和拍賣;組織馳名、著名商標的推薦。
4.組織實施同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和監督管理,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查處市場管理中的各類違法案件。
5、下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派出機構實行直接管理。
6.承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