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九條出廠前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產品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具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2)根據不同特性,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成分、含量、重量、用途、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地址、產品技術標準號等文字說明。,限用產品應標明有效期。優質產品必須有標誌;(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應有許可證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四)機器、設備、裝置、儀表和耐用消費品除符合本條第(壹)、(二)、(三)項要求外,還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包括: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範圍、保修期、安裝方法、維護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維護期等與產品設計參數相關的有效數據。電氣產品應附有電路圖和原理圖;(5)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耐壓、防潮、不倒置的產品,必須在內外包裝上有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儲運註意事項。產品包裝上必須標明實際重量(凈重和毛重);(六)使用商標和分級標誌的產品,產品或包裝上應有商標和分級標誌;(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法律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