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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商標轉讓是怎麽規定的如何辦理

商標轉讓的規定如下: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與其他人就轉讓商標達成合意並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後,***同前往當地商標局申請變更登記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自商標局對變更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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