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輕微的,只要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假冒註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