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國徽圖案及其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下令公布中國人民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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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壹)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⑹外交部;
(七)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國徽應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中央。
百度百科-國徽
人民網-軍事專家解讀:國旗國徽誕生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