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是商品,商標只是壹個標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
法律客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