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國家會要求相同/近似商標的“壹並轉讓”。為了不引起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對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否則將予以駁回。如:哥倫比亞。
2、部分國家對轉讓材料會要求進行公證或者公證認證。針對這類要求的國家(如:阿根廷、厄瓜多爾),若轉讓方和受讓方非同壹個國籍,辦理相關材料的手續或將存在壹定難度。
3、部分國家會要求先遞交使用證據,然後才能辦理轉讓申請。比如,對於美國申請中的商標,若該申請是基於意向使用,辦理轉讓時,官方會要求先遞交商標使用證據,然後才能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4、部分國家要求只能對已註冊商標進行轉讓。比如,馬來西亞只能轉讓已註冊商標,即使對申請中的商標提交了轉讓申請,官方通常也會將該轉讓申請進行擱置,待該商標註冊後再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