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已經依法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對其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復制商品申請註冊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如果已經生產的,應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