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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規定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判定上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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