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2.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3.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他們不得刻公章、簽合同、註冊商標或打廣告,銀行也不得開戶。
組織機構代碼證
1.社會經濟活動中各種組織的護照。Code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縮寫。組織機構代碼是在全國範圍內向依法登記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代碼標識。
2.建立統壹代碼識別制度的意義:實行法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實現國家整個經濟社會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壹制度,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緊迫性。
稅務登記證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