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產地,不是法律必須要求標註的產品標識內容。產品的產地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不能將兩者混為壹個概念。產品產地在壹般情況下,僅表明了產品的真實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其標註的地域,也是行政區域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地址。而產品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是指責任人及其主要駐所地。標註生產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於讓用戶、消費者易於查詢,在發現質量問題時,進行追訴。因而。《產品質量法》和《產品標識標註規定》並未規定產品的產地必須標註。在壹些特定情況下,產品的產地方能成為必須標註的內容,如《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時,被許可人使用他人商標,必須標明產品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