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正確的目標名稱。目標的名稱是指能夠將壹個目標與其他目標區分開來的標題或概念。合同約定標的物名稱時,應當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沒有標準學名的,盡量使用通用名,使用全稱。學科名稱的書面表達必須清晰具體,盡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名稱;
2.限制對目標的描述,使其具體化。對標的的描述必須清晰具體,能夠準確反映交易標的的特征。標的名稱不夠具體的,必須增加品種、商標、生產廠家、產地、型號、規格、等級、顏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使標的具體;
3.描述標的物的權利。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能限制取得標的物的壹方行使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描述標的物的權利,既可以使標的物更加具體,又可以保護取得標的物壹方的權益;
4.約定標的物的數量或者確定交易數量的方法。標的物的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之壹,是買賣合同中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在合同中,標的物的數量應當準確,並選用雙方都接受的計量單位。國內銷售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計量單位。國際上有三種不同的計量單位:公制、英制和美制。因此,在國際商務中必須明確說明所采用的計量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