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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協議英文

互惠協議的英文是reciprocal agreement。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兩個國家之間按平等互利原則簽訂的、相互接受對方國家國民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壹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

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商標互惠協議的辦理原則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經常采用的壹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系時,妳用什麽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妳。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

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 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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