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廠家更換整車的;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部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更換: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輛增加室內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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