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並與產品註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壹致。
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於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範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壹致。
除註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壹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的規範漢字字體的字號。
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壹)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書編號;
(二)註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註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註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以上內容參考:
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