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證、票、賬管理規定》;
第七條企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化妝品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的營業執照;
(2)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3)化妝品行政(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登記證明;
(四)化妝品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
(5)進口化妝品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但復印件應加蓋化妝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公章,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