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處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準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準文號。
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化妝品名稱。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浙江政務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