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休息和朋友閑談,這位友人是經商人士,我們聊著聊著就談到了商標註冊。他想為自己的產品註冊商標,就問起了商標註冊的有關規定。並向我提出了個問題?《商標法》不是規定地名、產品所用的原料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嗎,那為什麽?五糧液?可以是商標呢?是不是因為它是國有企業啊?
這個問題可能也是很多人存在的疑問吧,那麽今天就這個小問題說說。《商標法》第8條、第9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商品區分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之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及以上要輸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益沖突。那麽筆者可歸納出4個條件1顯著性2非功能性3非沖突性4可視聽性。
《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以非窮盡式的列舉,其中第11條第二項就是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第三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這條也就是大家對五糧液為什麽還可以註冊產生了疑問,其實大家理解片面了,因為法條規定的是不能註冊而並不代表其不可以作為普通商標使用,使用壹段時間後消費者將五糧液與四川宜賓酒廠出品的酒聯系起來,五糧液便因使用而獲得了顯著性變得眾所周知符合了第8條第9條的顯著性要件,所以五糧液作為註冊商標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說到這裏大家的疑惑也應該解開了,那麽與其類似的商標如?中華?等商標的存在就不用說了吧,下次不要再認為那是國有企業而又特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