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屬商標侵權行為。具體行為為:華豐公司沒有按規定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天力公司登報shu聲明收回“天力殺”商標使用權,並書面通知了華豐公司。
華豐公司仍將“天力殺”用作其產品商標並在市場上銷售。這種行為壹般在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裏面會註明的。
中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擴展資料:
四個要素: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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