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產品或服務要按壹定質量標準加以?統壹?;申請普通商標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規則。另外,集體商標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集體商標失效後2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只需1年內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使用集體商標的意義不僅在於表明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同的特征,來自於同壹個組織成員所生產提供的;而且有利於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市場份額和影響力;同時,有利於發揮集團優勢,維護團體信譽,保護團體及成員的利益。壹個集體商標既表明商品和服務是由壹個集體團體的某些成員生產或提供的,也表明這壹特別團體的成員資格《美國註釋法典》第15編第1127條。因此,由兩種形式的集體商標:集體貿易(或服務)商標和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在商標所表明的來源,也就是集體團體中的某壹成員的來源這個意義上,集體商標或服務商標屬於傳統商標;在生產者或提供者沒有商標所有權,而商標所有權歸該生產者或提供者都是其成員的團體所有的這個意義上來說,它們又不屬於傳統商標。由於集體成員資格商標根本不是用來表明來源,因此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完全不是傳統商標。然而,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和集體商標都有壹個***同特征:該商標表明和某團體的關系。正是這壹特點才主要被定為集體商標,也才與證明商標區分開來。證明商標壹般證明某壹產品的特點,而集體商標只是表明某壹生產者和某壹團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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