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獨立開發的,或者是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軟件進行修改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重大改進的軟件。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標識材料;
(3)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認證資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認證資料。
程序和文件的標識材料應由源程序和任何種類的文件前後連續30頁組成。如果整個程序和文檔少於60頁,應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殊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