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題材;數量;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