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的訴訟期為兩年,對於我國目前的訴訟時效壹般案件規定的都是兩年,會從當事人購買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計算,對於使用不真實商標,質局派量低劣的產品都應該進行舉報。訴訟中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是: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假冒偽劣商品中有些雖然有使用價值,但是他們都壹律不能算商品,因為他們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樣正常交易,或者它們沒有包含社會必要勞動,它們即使含有少量勞動,但那不是壹般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而是為了獲取非正當利益為了不等價交易而花費的勞動,它甚至可能是產生危害的壹種勞動,因此它不能得到社會承認 (即使交易發生,那是因為購買者不明真相,消費者是不會買假貨的),是沒遲行有價值的。沒有價值的東西當然不是商品了。我們這裏說的是假冒偽劣,不包括殘次品。 二、 可以認定假冒偽劣商品的五種證據
鑒定報告分為質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和商品生產廠家的檢驗報告。壹般情況下,工商執法人員只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涉案商品抽樣送檢,兩種檢驗報告得出的“送檢商品屬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結論都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假冒偽劣商品的證據。但是,工商執法人員在依據商品生產廠家的檢驗報告認定商品質量時,要嚴格審查其他有關證據,防止商品生產廠家受不正當利桐旦賀益驅使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而影響案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