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的人、孕婦、已滿75周歲的人暫緩執行: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2)他表現出悔恨;(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4)緩刑對他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