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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應當賠償

法律主觀:

銷售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該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 註冊商標專用權 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 犯罪嫌疑人 實施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 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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