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以不真實因素和社會危害性為特征。假冒偽劣商品的常見形式如下: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2、假冒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碼;
3.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4.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5.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
6、名稱與質地不符、標註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7、冒用質量或者認證標誌、冒用許可標誌的商品;
8、摻雜使假、豆腐渣工程;
9、以次充好、假貨、舊貨;
10,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11,無標準和檢驗證書的貨物。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