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是指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形嚴重。其中屬於“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有: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與立體註冊商標的三維標誌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壹)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註冊商標的三維標誌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