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法部分條款數額標準和認定情節標準的意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具體情節和數額規定如下:
25.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
(2)假冒註冊商標654.38+0萬件(套)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4)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65,438+000份(套)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65438+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300萬元以上的;
(2)假冒註冊商標65438萬余件(套);
(三)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500份(套)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