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情節嚴重,予以立案:
(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個以上的。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壹)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兩次行政處罰的;
(二)假冒他人註冊的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
(三)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他人商標的商品或者假冒、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